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升考核质量,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社会化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对劳动者某一专项职业能力进行的考核评价活动。
考核机构应严格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文件要求,规范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二、考核范围、对象及方式
(一)考核范围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以下简称考核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以我省组织开发的考核项目为骨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发布《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各考核机构开展的考核项目,应为该机构备案的项目。
各区市可着眼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地方特色产业、打造“烟台手造”品牌、传承发展传统技艺等,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编写考核规范,申请备案通过后,纳入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
(二)考核对象
本着“个人自愿、市场需要、促进就业”原则,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重点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
(三)考核方式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照考核规范要求进行,主要采用技能操作考核方式。
四、考核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
考核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计划公告,经所属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在相关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计划公告主要包括:考核机构、机构代码、时间安排、考核项目、考核规范、考核方式、报名要求、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考核机构要本着非营利性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报所属区市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保存公示时的截图、照片等资料。
(二)组织报名
考核机构根据考核计划和考核能力,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核。
1.考生自行报名。考核机构发布考核公告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考核机构提出报名申请。
2.培训机构集体报名。培训机构完成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后,按照“考培分离”原则,可以培训机构名义向考核机构提出报名申请,提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1,培训机构盖章);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需填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审批表(附件2),并附花名册(培训机构盖章),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审核盖章后,向考核机构提出报名申请。
(三)制定考核方案
考核机构应根据考核项目及规范,合理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方案(附件3)。评价考核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考核项目、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人数、考场及考务人员安排、应急措施等情况。考核机构应将考核方案、考核人员花名册、考场安排表(附件4)等材料,经所属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四)编制考核计划
考核机构应至少在考核实施前10个工作日,通过“山东省职业技能综合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编制本批次考核计划,并上传考核方案、花名册,录入考生信息。
(五)考核准备
考核机构应根据考核安排,落实场地、试题、原材料、设施设备和考务人员等,确保考务组织严格实施、规范有序。
1.考场设置
(1)考核机构应按考核项目相关规范设置考场。
(2)考场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考生须知、违纪处理规定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
(3)操作考场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单人、单工位,相邻工位互不干扰,原材料齐全。
(4)考场要安装音频视频监控装置,确保考核期间网络连接顺畅、视频画面清晰、认定现场全覆盖。
2.试题命制使用
考核机构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专家编制题库,题库不少于5套,且支持循环组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使用。
(1)试卷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含)以上为考核合格。
(2)考核机构从自建题库中提取试题,同一试题仅供同一时间、同一批次认定考试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3)试题印制、保管、传输、交接和使用等,应当遵循保密、安全原则,试题管理和命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履行保密职责。
3.人员安排
(1)考务人员安排
考务人员根据考核规模合理配置,遵循回避制等原则,组织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务操作培训,明确考点负责人及各类人员岗位安排、职责分工。
(2)考评人员安排
每个考核项目应配备不少于3名考评员。考评员安排要落实轮换制、回避制、组长负责制等要求。
(3)督导人员派遣
考核机构应认真落实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的规定要求,按照逢考必督原则,派遣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员对认定活动进行质量监督,并邀请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派外督员。
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应佩戴相应的证卡履行职责。以上人员不得交叉兼任,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的工作。
(六)考核实施
1.考前准备
考点负责人须检查试卷保管、考点各考场的布置情况;召开考前考务会并形成记录,组织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务操作培训,明确分工职责,强调考试纪律和考务要求。
考评员应在考评组长的带领下,检查考核场地、设备及所用材料。
质量督导人员应对人员到岗情况以及考前会议、试卷配备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
2.实施考核
各类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各司其职,主要做好以下工作:考生身份核验签到;试卷分发、回收;评分表、成绩汇总表等记录表格填写签字;考核现场秩序维护;考核过程监督等。
考点负责人做好考核各环节的协调工作,掌握考试时间,处理各类突发情况;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考试纪律。
考评人员检查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及允许携带的工具和原材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记录表对考生操作等进行评分;做好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的处理工作。
质量督导人员对考核流程是否规范、考核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全面督导,具体按照《烟台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考试过程中,各类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考生考试的行为,不得在试题理解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对于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及处理,按照《烟台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3.考后工作
考点负责人组织指导工作人员做好试卷、评分表、签到表、考场记录单、成绩汇总表等各类考试资料回收、确认、整理、封装等工作。督导人员对本次认定作出总体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填写质量督导表。
五、结果公示
考核机构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证书印制核发
考核机构应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样式》印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证书样本和考核机构印章经所属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信息上传到信息管理平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生成证书编号并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证书信息可通过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sdosta.org.cn)查询。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印制、核发、补办等参照《烟台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办理。
七、档案管理
考核机构要按年度、按批次妥善保管考核工作全过程资料,做到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公告、实施方案、考核报名材料、现场签到表、考核试题、评分表、成绩汇总表、内部督导情况报告、公示文件、现场监控影像资料、发证名册等。纸质材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5年。
考核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区市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