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贸技师学院技能等级培训收费标准公告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发布时间:2022-07-05浏览次数:1776

  

烟台工贸技师学院隶属烟台市人民政府,直属于烟台市教育局,是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省级“金蓝领”培训基地,并被评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2020〕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动我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经省、市人社部门评估、公示、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我院被认定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职业(工种)我院即开展培训也开展评价工作。

现对以下职业(工种)进行社会化培训,培训收费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关于公布就业创业培训专业目录的通知》(烟人社字〔2020〕92号)和金蓝领管理办法(烟人社规〔2019〕9号),制定烟台工贸技师学院(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培训收费标准如下:

以下为各专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餐厅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认定申报条件

(一)五级/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二)四级/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三)三级/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四)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的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二、电工、美容师认定申报条件

(一)五级/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四级/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满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三)三级/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四)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预备技师的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三、电子商务师认定申报条件

(一)四级/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二)三级/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取得本科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并培训合格人员可参加认定,费用如下:

报名联系电话:0535-6911895、691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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